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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8 10:48 信息来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措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二是加强医疗行业监管的必要措施。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不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医疗行风案件,发生医疗事故等行为的监管,对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要措施。记分内容包括了对医疗机构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涉黑涉恶行为。对这些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能建立卫生健康系统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内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的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类别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卫生健康委其他相关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负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类别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卫生健康委其他相关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记分管理。

          (二)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周期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共六个档次。并对各档次分值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30分、20分、15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

          (三)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的运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所管辖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12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36分,校验时应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再次申请校验的,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6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30分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20分以上(含20分,以下同)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4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1-3个月的处方权。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3-6个月的处方权,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6-12个月的处方权,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医务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双随机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执业的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汇总备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行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内容。

          (二)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办法。

          (三)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十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十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十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十八)《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十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十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十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十六)护士条例

          (二十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十八)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五、关键词解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本办法中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责任编辑:郭敬)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