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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09:08 信息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卫科教发〔2020〕11号

          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效,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过程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过程考核合格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前提条件,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确定。同时,鼓励培训基地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培训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结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领导;结业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结业考核监督指导;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结业考核基地负责承担结业考核中临床实践能力相关科目的考核。

          (一)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培训考核文件有关精神,组织制定全省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培训考核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各培训基地、考核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

          3.遴选、认定、建设考核基地,组建管理考官队伍。

          4.指导全省结业考核,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做好结业考核各环节设计及管理,并做好考核动员工作。

          2.组织开展管理干部和考官培训、政策宣传与解读。

          3.受结业考核领导小组委托,对培训基地过程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落实完成结业考核专业理论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基地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3.组织省结业考核专家委员会完成全省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题库建设工作,并保持不断更新完善。

          4.组织完成全省结业考核结果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5.协助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审核工作。

          6.组织全省结业考核档案归档工作。

          7.及时向结业考核领导小组反馈全省结业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8.向结业考核领导小组报送全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四)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1.落实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制定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实施办法,指导专业基地制定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方案及细则,完善相关考核制度,组建出科考核试题库。

          2.监督、指导各专业基地实施过程考核中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管理。

          3.组织完成过程考核中的年度考核。

          4.组织结业考核报名,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初审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及相关材料,确认报考资格,汇总上报省住培指导中心。

          5.组织建立并完善培训基地培训考核档案管理,指导专业基地完善过程考核档案管理。

          6.协助省住培指导中心做好申领、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有关工作。

          7.向省住培指导中心提出培训考核反馈、问题及建议。

          (五)结业考核基地主要职责。

          1.根据结业考核领导小组安排,具体承办结业考核相关科目的考核。主要包括考前设备及耗材的准备、设备调试、考场布置,协助完成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培训等工作。

          2.制定本考核基地实施方案,完善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助手、志愿者及有关资源。

          3.加强考核工作所需基础环境建设及日常维护。

          4.向省住培指导中心提出培训考核反馈、问题及建议。

          (六)专业基地主要职责。

          1.制定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方案及细则,完善相关制度,协助培训基地组建出科考试题库。

          2.完成培训考核的日常考核及出科考核的临床技能考核。

          3.协助培训基地完成过程考核中的年度考核。

          4.完善培训考核原始材料及档案管理。

          5.组织开展培训考核方法改革。

          6.向培训基地反馈日常考核及出科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五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并负责审核其考核结果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住培指导中心对过程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及终审。

          第六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日常考核对培训对象在轮转培训期间的日常临床工作量、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医德医风、临床综合能力、参加教学活动及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手册》日常考核作为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及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培训对象在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内容后,由专业基地及培训轮转科室对培训对象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考核相关资料在专业基地存档备案,轮转科室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登记手册》中对培训对象做出评价记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

          第八条 在过程考核过程中,各培训基地可以结合本基地特点,以及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制作评分量表,积极探索和开展形成性评价,并不断完善形成性评价体系建设。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手册》,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九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住院医师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中要求的全部培训内容。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四)申请延期培训人员应在其延期培训完成后方可具备报名条件。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报名程序: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对象可在完成培训当年按照国家卫健委统一要求,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系统进行理论考核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对象可在完成培训当年,按照要求向所在基地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考核报名材料,领取准考证。

          (二)培训基地负责对培训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省住培指导中心进行终审。终审结束后,由省住培指导中心对审核合格者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临床实践技能结业考核准考证。期间,省卫生健康委适时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

          (一)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内容由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制定,采取多站式考核模式进行。

          (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省住培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地点设在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结业考核基地进行。

          (三)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遴选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培训指导经验和带教经历。

          3.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考官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理论考核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暂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待国家有明确要求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安排由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考核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国家发布的理论考核成绩后的一周内,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含首次参加结业考核当年),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指导,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训基地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卫生健康委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培训基地、省住培指导中心、省卫生健康委依次审核批准,可顺延至下次结业考核。未提交相关材料无故弃考人员,将取消考核资格,不予再次申请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中医类别培训考核管理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敬) [纠错]